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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“史上最短工作月”变疯狂加班月 要算准加班费
    • [来源:本站原创] [作者:佚名] [浏览: 次] [日期:2012-1-22 14:09:59]
    • 本网讯 “2012到了,在加班中跨年!”石家庄市民张女士在QQ签名上写下了自己的心情。2012年1月只上班17天,休假天数长达14天,曾被网友们戏称为“史上最短工作月”。可是,1月份真的到了,不少网友却感叹:各种总结、各种计划、各种排练……一个月的工作要集中在17个工作日来完成,让许多上班族在加班中度过了元旦节,而1月也成为了“疯狂加班月”。

        “从来没这么忙过,太伤不起了。”在一家大型国企工作的李先生则说,各种年终总结、报告都要赶着完成,从上月中旬以来,几乎每天都要加班到晚上7点。“而接下来的这个1月份还要更忙,春节提前了,各种工作都要在春节前完成,而我还要参加公司的春晚,每天都要排3至4小时,我看这个月的假期除了春节都是休假无望了。”“加班多,加班费更要算准。”相关负责人介绍说,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,201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,其中1月1日(元旦)为法定节假日,1月2日和3日属于调休后的休息日;2012年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,其中1月22日(除夕)、23日(春节)、24日(正月初二)为法定节假日,1月25日至28日为调休后的休息日,加上正常休息日1月7日、8日、14日、15日,2012年1月份共放假14天。

        根据劳动法规定,用人单位如果法定节假日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,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%支付加班工资,且用人单位不得以调休或者换休的名义拒付加班工资。如果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,则应首先安排补休,不能安排补休的,应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%支付加班工资。

        1月份共有14个休息日,许多要加班的人通常只能休满春节的7天假期,而其余的7天都得加班。因此,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,安排劳动者加班,如果未约定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,应按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总额计算。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,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:法定假日加班工资=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÷月计薪天数(目前为21.75)×300%;休息日加班工资=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÷21.75×200%。

        同时,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提醒,法定节假日是不能以补休来代替的,因此,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为由而不给加班费。而过节费和加班工资性质不同,也不能互相代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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