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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维权需要业主委员会
    • [来源:本站原创] [作者:佚名] [浏览: 次] [日期:2012-1-29 16:06:27]
    •          据媒体报道,广州现在只有不到两成的小区有自己的业主委员会,其余八成多的小区业委会诞生之日仍遥遥无期。究其原因,要么是开发商、物管公司设置障碍,造成业委会筹备组难以掌握业主资料、组织工作;要么是召开业主大会难,业主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成立业委会的冲动;以及现有法律法规中,业委会的规定不明确等等。可以想见,在这种条件下,即使是那些建立起了业委会的小区,业委会的作用也很难发挥。

        业主委员会的遭遇可以被看作是更广泛的意义上的NGO在中国的命运。NGO是非政府、非赢利的社会自治组织的简称。它来自于社会,目的也是直接为社会服务,特别是在政府缺位、企业无利可图的领域服务于社会大众。它并非追求对社会的支配地位,恰恰相反,NGO服务于社会的最重要的手段就是使社会组织起来,如拥有业委会的业主一样,有机会自己保卫自己的权益。

        在社会转型期中,随着原有的“政府办社会”“单位办社会”模式解体,社会对NGO的需要应运而生,但是,在现实中,NGO却发展缓慢,社会出现碎片化,整体缺乏使其重新凝结起来的必要权威。这是因为:一方面政府已经逐渐从社会的一些领域中退出,但另一方面,社会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还没有被培养出来,由此在社会结构中就形成了一系列的权力和权威真空地带。但说是真空,其实总是有其他的权力去填补的———如发展商,如物业管理公司,如有关政府部门。反而是居民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组织性力量的有效支持和保护。

        近年来,一些小区居民的维权行为由于缺乏组织化的渠道,越来越多地演变成群体性的冲突事件。由于拆迁纠纷、反对摊派、执法失误等原因而导致的上访等情况越来越多。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,求告无门的上访者竟采取跳楼、自焚、爆炸等极端方式来面对。这些悲剧的发生,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,没有NGO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代表,公民只能以个人面对企业等强势单位,谈判成本太高,可选择的途径也太少,要使问题得到解决,有时不得不使用极端手段。

       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,要达到各个集团之间的利益平衡和良性互动,不但需要一个民主、法治的政府权威;也需要一个以NGO为单元的广泛的社会自治与合作网络。这将有利于有效地组织起公民社会的分散性管理力量,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,以及化解无可避免的社会矛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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