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何先生在“客户”的要求下,于同日内分两次向银行存入3万元,半小时后发现存款被他人取走。何先生以银行具有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为由,将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西山区兴苑路支行(以下简称“邮政兴苑路支行”)告上法庭,要求其赔偿存款和利息共计32860元。昨日上午,此案在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男子冒充高校后勤行骗
何先生于20多年前从老家重庆忠县来到昆明,一直在马街附近经营定做服装生意。2010年4月23日,一位自称是云南某高校负责后勤工作的男子找到他,询问做教师工作服的价格。当日21时许,男子打来电话称学校已同意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定做170套。
次日9时许,男子再次打来电话,要求他把身份证、银行卡、营业执照带到高校签合同。为方便学校财务把钱打到卡上,去学校前,何先生便去邮政兴苑路支行开卡。男子看见何先生的卡上只有100元,便提出先要预存三四万,下午去店铺找他签合同。
按男子的要求,何先生跑到日新小区找师傅借了2万存在卡上,又到马街支行存了1万,就一直守在店铺。当日14时许,男子打电话询问,得知已把钱存入银行后,要求何先生在店铺等他不要离开。半小时后,何先生要妻子去查账,发现卡上只剩下80元,拨打该男子电话却一直打不通。发现被骗后,他立即向马街派出所报案。何先生表示,从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中显示,存款于案发当日14时许,一男子持有一张与自己颜色不一的卡片,分8次取现和转账1.5万元取走,该男子和自称是学校职工的男子不是同一人。
“泄露密码客户自身要担责”
何先生认为,身份证、银行卡、存折没有丢失,并未泄露个人信息,将钱存入银行,银行具有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。他称当时和新闻媒体一同找到东站附近的办公楼,一女领导承诺愿意全额赔偿,但等媒体走后却得不到任何答复,直到起诉前也未解决。
邮政兴苑路支行的工作人员表示,位于东站附近的是一支行,不具备承诺处理的资质。本案中与何先生存在服务合同关系,开卡时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协议上已全部告知。何先生在警方做笔录时称:“在学校门口查账时男子就站在我身边,看到我输的密码。”按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客户有权利和义务妥善保管密码防止泄密,客户应承担相应责任。银行愿意配合调查,请法院驳回诉求。
何先生的代理人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戴学良、李谷娣律师认为,何先生与银行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,银行负有保证卡内存款、ATM柜员机交易安全的义务。然而存款被取走,说明银行未尽到识别真伪卡片的义务。此案没有当庭宣判。